办理企业破产事务
甲企业申请破产被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债权人债权申请的受理机构是_______。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款项属于破产债权的是_______。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_______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认定为_____。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管理人_______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被宣告破产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一份未到期的供货合同,经清算组决定予以解除。乙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由_______。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_
飞黄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以下行为中违法的有_______
200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5月30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乙公司付款。同年5月10 日,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由_______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_______
华生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申请破产,甲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相关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违法行为是_______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对_______不享有表决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主体包括_______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正确处理的是_______
盛达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某毛纺厂申请破产清算,2007年7月1 E1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据悉:①甲商业银行是最大债权人,其债权为1000万元,以盛达公司的一栋办公楼抵押担保,甲商业银行在该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②乙公司债权500万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并胜诉但尚未申请执行;③丙公司债权400万元,但尚未到期;④丁公司主张债权300万元,因盛达公司对该项债权有异议,丁公司已经起诉,尚未判决确权。另外,盛达公司还欠职工工资200万元;欠税款l00万元。管理人在清理盛达公司财产时发现在以下财产中,应列入债务人财产的有_______
如果盛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_______
若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将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_______
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若人民法院裁定_______,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则以下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_______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l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
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情形有_______
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则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_______
下列情况中,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是_______
该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将产生的法律效力有_______
甲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现金流严重不足。经查甲公司现有资产2100万元,负债3800万元,其中欠乙商业银行2000万元贷款已经到期不能清偿。乙商业银行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对甲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公司现拟申请破产,股东会专门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有关破产事宜。 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申请破产清算,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有_______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普通债权100万元,现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万元运费未付。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公司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公司的债权发生争执,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_。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在和解与整顿程序中做法正确的是_______。
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
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的是_______。
甲公司因无力清偿乙公司等多个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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