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2016年-38)案例分析: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