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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第2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铸剑教育发布于 2018-01-11 11:52
(6.0)分
  • 试卷时长
    16 分钟
  • 题目数
    8 道题
  • 试卷总分
    16
  • 已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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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重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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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描述

《法硕-民法-第16章第2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过的真题。

试卷结构

法硕(非法学)
技能
题型
题目数
分值
未指定技能
...
7
14
单选题
5
10
多选题
2
4
法硕(法学)
技能
题型
题目数
分值
未指定技能
多选题
1
2
第一部分:法硕(非法学) (共7道题) 展开全部
1 [ 单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03年-65)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 A
    解除合同
  • B
    向人民法院起诉
  • C
    中止履行
  • D
    将标的物提存
2 [ 单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06年-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导致这一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
  • A
    混同
  • B
    免除
  • C
    抵销
  • D
    解除
3 [ 单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06年-37)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
  • A
    由债权人承担
  • B
    由债务人承担
  • C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
  • D
    由提存机关承担
4 [ 单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10年-40)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 )

  • A
    通知债权人
  • B
    债务人充当保证人
  • C
    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 D
    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5 [ 单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13年-32)下列关于债的提存的说法中,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
  • A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提存的条件之一
  • B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 C
    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归债务人所有
  • D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机关承担
6 [ 多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03年-6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 A
    解除
  • B
    免除
  • C
    混同
  • D
    混合
7 [ 多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12年-49)甲、乙互负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包括(    )
  • A
    双方协商一致
  • B
    双方所负债务数额相等
  • C
    双方的给付为同种类、同品质
  • D
    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第二部分:法硕(法学) (共1道题) 展开全部
1 [ 多选题 ] (2.0分) 未指定技能

(2013年-28)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提存的有( )。

  • A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 B
    仓储合同中,经催告存货人逾期仍不提取仓储物
  • C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逾期拒不受领
  • D
    行纪合同中,委托物不能卖出,经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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