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 )。
交给见证人
由办案民警保存
附卷备查
交公安机关财务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