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2000年3月1日,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2009年9月7日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 )。
不受限制
应从2000年3月1日起计算
应从2009年9月7日起计算
应从2010年6月7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