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必做题

(2003年法硕联考-45)案例分析题:被告人李某,男, 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 1997年 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 30元,一等奖奖金为 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 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 1998年 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奖券中有张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