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4)2003年7月,洪某在高考中以两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录取范围。洪某在高中学习阶段,曾荣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政策,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奖励。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将洪某的“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改为不享受此奖励的“市三好学生”的称号,致洪某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市教委侵犯了洪某的( )
名誉权
荣誉权
姓名权
信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