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8)2010年 8月,邹某向甲借款 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 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 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 11月,邹某向丙借款 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