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9)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瞻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2010年 3月死亡,留下房屋 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