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后向数十名年轻人传授扒窃技术,为考验新人,锻炼队伍,甲还多次带他们去火车站“见习”,整个“见习”活动共窃得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甲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盗窃罪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