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案例分析:蒋某约章某“弄”点手机卖了赚钱,章某表示同意。某夜,二人窜至通信公司营业部门市,蒋某撬门进入,章某在外望风。蒋某将柜台中的手机装入背包后准备离开,被保安谢某发现。蒋某绕到谢某身后,将谢某一把推倒在地,背着装有手机(价值2万元)的背包会同章某逃跑,谢某从地上爬起后追赶不及。后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第一次讯问蒋某后,蒋某提出要委托做律师的妹妹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蒋某被刑事拘留后第3日,民警将其送看守所羁

押。蒋某按照公安机关安排给章某打电话,约定地点见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章某。后蒋某、章某委托李某担任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未提出异议。羁押期间,李某到公安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并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蒋某。看守所要求蒋某提出申请,经公交局长批准后,3日后看守所安排了会见。在李某与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

问题一:蒋某、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有何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