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案例分析 汪某,男,25岁,工人; 章某,男,15岁,初中学生; 吴某,男,17岁,无业; 苏某,男,22岁,无业。 汪某、章某、吴某和苏某四人多次密谋准备到城东郊的别墅区弄钱。汪某和苏某多次前往“踩点”并弄清了事主的生活规律。定于1997年10月21日晚动手。10月21日傍晚,汪某按约定到苏某家找苏某,苏某不在家。汪某打电话给苏某,苏某在电话里说:“我妈突然病了,正在医院抢救。这次就不去了,下次吧。”汪某只好带章某和吴某携带凶器前往作案地点。行至途中,吴某因害怕,借口脚扭伤不能走动而执意返回。当晚10点,汪某和章某来到一别墅处,汪某告诉章某“这家没人”。让章某在外望风,自己撬开窗户并翻窗入室行窃。过了一会儿,章某看见一辆轿车开进院子,便打电话给汪某,说“回来人了,快点走吧。”之后自己迅速离开。汪某接到电话后,携带窃得的价值1万余元的财物正欲离开,遇到了进门的事主,便向其连刺两刀,夺路而逃。事后汪某分给章某1000元。

问题:

(1)汪某、章某、吴某和苏某四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汪某、章某、吴某和苏某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3)汪某、章某、吴某和苏某的行为分别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4)对汪某、章某、吴某和苏某应分别如何处刑?

(注意:回答上述问题时,应当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