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论述: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拍摄时摄下了一位在卖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桂花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影片公映以后,贾桂花的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有熟人嘲笑贾桂花“成了明星”,“长的那样还上了电影”。其子在学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桂花极为痛苦。贾桂花认为剧组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将其摄入电影,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剧组不构成侵权。本案涉及公民的肖像权和电影拍摄权即表达自由权的之间的冲突和权衡。请结合本案论述宪法第51条规定的自由权利的界限。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