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案例分析:

2007年7月5日,李某在银行对陈某实施盗窃,被陈某发现。陈某将其扭送至该银行并向某检察院报案,但该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拒绝接受。陈某遂向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李某拘留,并于7月19日向某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某检察院于7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将李某继续羁押至8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并由其父(无固定住处)作为保证人。后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对此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受理此案。由人民陪审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独任审理,并于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但李某坚持不愿上诉,辩护人遂于11月15日自行提出了上诉。

问:本案有哪些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