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规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是 ( )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