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案例分析题: 2002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水泥厂于同年9月底之前向甲公司提供水泥500吨。合同签订后,2002年9月20日,乙水泥厂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水泥。同年9月26日,丙运输公司将乙水泥厂交付其运输的水泥运到甲公司住所地时,发现甲公司已于9月初被丁公司兼并,丁公司的负责人称不知此事,拒绝收货。此时,邻近的戊公司声称乙水泥厂尚欠其600吨水泥未提供,并出示与乙水泥厂之间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要求丙运输公司将该批水泥交给自己,于是丙运输公司将水泥交给戊公司。
乙水泥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如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