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分析题: 事实: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一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一储蓄所提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儿,该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乙表示感谢后返回。事后,甲想起该储蓄所柜台前的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告示不公,遂表示异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请说明(在必要时联系法条回答): (1) 这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设立此条款力图体现何种法律价值?又容易导致对哪些法律价值的限制或者损害?(3分) (2)这一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为什么?(6分) (3)撇开公平性或者有效性不论,如果甲认为这一告示同时约束双方,不退还乙600元,甲对这一告示的解释的合法律性根据何在?(4分)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