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中( )
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交两块具有商业价值的矿址
管理局企业部分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获得开发技术
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
开发者的缴费率不应超过陆地相同或类似矿物采矿缴费的一般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