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题 ]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 “问题1”或 “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 “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 “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