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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张某2005年入职金川伊利,任职前处理操作工,首次签订合同约定过试用期,于2010年辞职,2014年重新被金川伊利录用前处理操作工,第二次录用后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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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张某2005年入职金川伊利,任职前处理操作工,首次签订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于2010年辞职,2014年被金川伊利录用为灌装工,第二次录用后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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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张某2005年入职金川伊利,任职前处理操作工,首次签订合同约定过试用期,于2010年辞职,2014年重新被济南伊利录用为前处理操作工,第二次录用后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